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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一四一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崁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川
訴訟代理人 張書銘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陸仟肆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伍萬叁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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