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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一六二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崁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川
訴訟代理人 蔡進益
被 告 甲○○ 原住台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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