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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一六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十四上午九時廿八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欽 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周 信 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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