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90,營簡,166,200105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一六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十四上午九時廿八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欽 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周 信 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