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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二六二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江明通
被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獻堂
訴訟代理人 吳中仁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台南縣鹽水鎮○○○段二八一之一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七二0分之一二0,於民國四十七年一月七日鹽字第三十四號收件、權利人台灣合會儲蓄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行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 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之父親張黨前於民國四十七年一月七日,以其所有坐落台南縣鹽水鎮○○○段二八一之一地號土地應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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