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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二九一號
上 訴 人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雄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萬元,折合銀元壹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萬伍仟元,折合新台幣柒萬伍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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