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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三五八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萬玖仟肆佰叁拾叁元,折合銀元叁萬叁仟壹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肆佰玖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壹仟肆佰玖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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