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90,營簡,437,20011029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四三七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棟
訴訟代理人 李昭賢
被 告 甲○○ 原住台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壹仟伍佰壹拾肆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萬捌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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