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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四三七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棟
訴訟代理人 李昭賢
被 告 甲○○ 原住台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壹仟伍佰壹拾肆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萬捌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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