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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四五三號
上訴人即原告 乙○○
被上訴人即被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柒佰貳拾柒元,折合銀元玖萬零玖佰零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叁佰陸拾肆元,折合新臺幣肆仟零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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