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四九五號
原 告 大山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生
訴訟代理人 林孟郎
洪國銘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用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將紐西蘭原裝進口TA-T牌二000型之無線電車裝機台壹組(車台機機號:五八六四二七,內含車台收發主機壹台、麥克風含掛鉤壹組、按鍵盒壹組、車台機固定架含邊夾貳片、天線與饋線壹組、電源線及燈殼)交還原告,並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起至返還日止,按月以新台幣貳仟元計算之損害金,前開無線電車裝機台如不能返還時,被告應折付新台幣貳萬伍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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