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五二九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蔡進義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