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90,營簡,536,200110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五三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陳欽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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