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五三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陳欽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八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