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90,營簡,542,200110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五四二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景鴻塑膠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肆萬捌仟陸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肆佰捌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肆佰肆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