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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五五四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楊東憲
蔡進義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陸仟壹佰零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肆萬叁仟貳佰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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