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90,營簡,570,2001112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五七О號
原 告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烈
訴訟代理人 黃郁清
被 告 甲○○
丙○○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伍仟陸佰零玖元,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丙○○,乙○○業經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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