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五八七號
原 告 貴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世楊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福交通安全器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玖萬捌仟玖佰柒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玖佰肆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