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90,營簡,6,200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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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六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甲○○
乙○○○
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南縣學甲鎮農會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玖萬貳仟伍佰元,折合銀元玖萬柒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肆佰陸拾叁元,折合新台幣肆仟叁佰捌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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