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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六三三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勳風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玖萬肆仟陸佰柒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玖佰肆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玖佰零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沈明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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