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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營國簡字第四號
原 告 甲○○
一、本件原告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未據繳交裁判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仟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前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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