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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二年度營小字第六二О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黃進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一月卅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肆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給付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曾鴻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法院書記官 李泰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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