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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二年度營小字第七○○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陳順良
侯瑞源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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