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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營小字第七六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法院書記官 李泰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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