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營簡字第三二號
原 告 甲○○○○行即
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律師
被 告 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豐
訴訟代理人 許俊樹
古守糧
被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興旺
訴訟代理人 陳秀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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