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92,營簡,32,20040218,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營簡字第三二號
原 告 甲○○○○行即
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律師
被 告 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豐
訴訟代理人 許俊樹
古守糧
被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興旺
訴訟代理人 陳秀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