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營簡字第三三○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李季錦律師
何冠慧律師
被 告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約未付金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三月三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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