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92,營簡,369,200402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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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營簡字第三六九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即上昇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伍佰伍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柒佰壹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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