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93,營小,14,200402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三年度營小字第一四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柯明珠
蔡筱琪
涂志潔
被 告 鄭在榮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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