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營小字第四二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萬參仟貳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佰參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佰捌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泰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