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三年度營小字第五三號
原 告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烈
訴訟代理人 鄭睿誠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壹仟壹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李泰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