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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營簡字第一二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肆佰元。
(二)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準備書狀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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