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93,營簡,476,2006091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癸○○
六二
被 告 辛○○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壬○○
丁○○陳裕之
甲○○○陳裕
己○○陳裕之
丙○○陳裕之
戊○○陳裕之
庚○○陳裕之
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土地坐落臺南縣鹽水鎮坔頭港水頭港段六一八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土地坐落臺南縣鹽水鎮○○○段六一八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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