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營簡補字第二號
原 告 易生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玉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零參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