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94,營小,136,2005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吳玠峰
柯宏賢
賴順源
被 告 甲○○即陳秀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營小字第136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欣怡
書 記 官 高世玉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零貳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陸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高世玉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書 記 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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