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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吳振成
黃雪燕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 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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