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94,營小,271,2005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柯宏賢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零伍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零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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