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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英杰
訴訟代理人 黃佳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 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肆仟捌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法院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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