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典瑩
訴訟代理人 黃春旺
被 告 丁○○
甲○○
戊○○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玖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陸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參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共同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