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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郭耀鴻
陳順良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柒佰玖拾壹元(參萬伍仟壹佰零柒元、壹萬伍仟陸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壹拾柒元(參萬參仟參佰參拾貳元、壹萬肆仟伍佰捌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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