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94,營小,465,2005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張裕明
陳慶隆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伍仟貳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子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