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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陳威明
陳燕心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玖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一個月以內加計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違約金,逾期在二個月以內加計新臺幣參佰元違約金,逾期在超過三個月部分每月加收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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