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94,營小,494,2005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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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典瑩
訴訟代理人 洪當賜
被 告 甲○○○
丙○○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營小字第494號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7月6日上午10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欣怡
書 記 官 高世玉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肆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壹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伍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甲○○○負擔新臺幣壹佰捌拾伍元;

被告丙○○負擔新臺幣貳佰伍拾伍元;

被告丁○○負擔新臺幣貳佰肆拾元;

被告乙○○負擔新臺幣參佰貳拾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高世玉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書 記 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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