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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張裕明
李瑞瑋
鄭光宏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營小字第923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上午09時2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 記 官 高世玉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零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給付違約金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給付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至第五個月每月給付違約金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壹仟參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肆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高世玉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書 記 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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