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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營簡字第114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訴訟代理人 吳中仁
凃志潔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黃欣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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