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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吳玠峰
賴順源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利息起算日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一日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新營簡易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一千元(須附繕本)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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