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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營簡字第二一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三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達,原告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本庭簡答表各一份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黃欣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一千元(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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