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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營簡字第234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
被 告 乙○○
丁○○
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當事人「原告甲○○住台南縣新營市」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甲○○住台南縣將鄉玉山村玉山五八之一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子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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