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94,營簡,255,20050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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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敗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參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新營簡易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對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者,得於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及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一千元。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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