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94,營簡,294,200507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向文英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丙○○○、丁○○間請求確認界址之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參仟捌佰陸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萬伍仟玖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肆佰壹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參仟捌佰陸拾元,尚不足新台幣伍佰伍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5 日
新營簡易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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