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營小字第110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