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民事-SYEV,95,營小,21,20060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誠泰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洪國超之承
訴訟代理人 徐雅琳
張唯淯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營小字第21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上午09時4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 記 官 高世玉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伍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肆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高世玉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書 記 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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