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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營小字第46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吳宗翰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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